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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兵文史展馆协作组织管理办法

  



铁道兵文史展馆协作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具体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参照国务院国令第659号《博物馆条例》的有关要求提出倡议,与多家铁道兵展馆(名单附后)共同发起成立铁道兵文史展馆协作组织,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作组织的名称:铁道兵文史展馆协作组织,简称“协作组织”。

  第二条  协作组织的宗旨:继承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传承铁道兵文化、弘扬铁道兵精神,褒扬铁道兵的英雄事迹,让历史记下铁道兵。

  第三条  成立协作组织的目的:推进各展馆(含博物馆、纪念馆、荣史馆、纪念园、陈列馆等,下同)之间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充实展馆的史料和文物,共同提高展馆藏品的管理水平和陈列展览质量。

  第四条  协作组织的性质:协作组织是由各地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规模和不同藏品内容的铁道兵展馆组成的、在各展馆之间开展交流合作的非结社、非营利性的协作团体。

  第五条  协作组织的组成和管理:协作组织设单位成员及个人成员,加入自愿,退岀自由。

  协作组织实行成员按年度轮值主席的管理制度,可经协作组织的成员推荐设置专家顾问小组。

  第六条  协作组织的主要工作:指导、帮助、支持成员单位有关铁道兵文献资料及文物的收集、整理、保管、展出、交流和互展等活动;支持对铁道兵不同历史时期重要工程项目纪念设施的宣传。

  第七条  协作组织成员的义务:多方收集铁道兵和铁路建设的史料、文物和纪念品,以赠与、复制、代管或借展等方式,支援现有展馆和新建展馆所需的展览宣传活动。

  第八条  协作组织的运作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条件,建立用于信息交流的会员群。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办公室内设协作组织网管中心,处理协作组织日常的事务。

  第九条  协作组织的经费:会员活动所需各项费用均由各会员自理。

  如果争取到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定掌握使用,有审计要求的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如果收到定向捐赠的资金或物品,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要求定向使用。

  第十条  协作组织的工作准则: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红色传统教育基地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协作组织拟于2022年7月5日正式成立。

  首任协作组织的主席由发起人协商推举。此后在每年7月5日召开年会(含网络会议)时由成员推举或自荐,经超过半数同意即可产生下一年度的主席。

  第十二条 轮值主席的办公费用由轮值主席所在单位承担;成员参加协作组织举办活动的各项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予以修改完善,7月5日正式施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