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
简称: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
第二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国家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3年登记(公募基证字第0017号),创始人为著名戏剧大
第三条 捐赠方简介
重庆民生能源集团。该集团本着“服务社会、造福于民”的宗旨,秉承“自然和谐,持续发展,创造绿色财富”的理念,以“打造百年民生,建设百亿民生”的战略愿景为指引,依托川渝丰富的天然气资源,致力于西部大开发。集团正在进行的天然气开发工程,是国家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惠及7省(市)。集团除在天然气输、供领域积极拓展外,正向能源多元化经营领域进军,努力打造中国民营能源航母。目前集团实力总资产超10亿元,年利税超亿元,该集团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第四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公募基金的总称。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属下的专项基金,其获得的所有捐赠均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受理,并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是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老铁之友(北京)文化工作室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建立。
第六条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机关文化活动中心605室(暂定)。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弘扬铁道兵“艰苦奋斗、志在四方”的革命精神,开展相应的社会文化公益活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向国内外热心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募集其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按照捐赠协议和各项约定使用捐赠的资金、实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增值收益部分的同时,扩大基金本金的积累。
第三章 募集使用
第九条 基金原则
1、非营利性原则。
2、从事公益活动原则。
3、广泛性和重点扶持典型组织或个人并重的原则。
4、所有公募款项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基金募集
1、社会各界在接受基金宗旨前提下的任何方式和数额的捐赠。
2、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委托银行或信托公司对部分资金进行增值。
5、其他合法收入。
6、与社会各界联合举办的义卖、义演、义展等各种活动,多种方式募集社会资金。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
1、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该专项基金的宗旨,不得挪作他用。
2、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主要用于该专项基金及其公益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以及实现捐赠方意愿的相关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部门
1、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管理部门是该基金的决策与执行机构。
2、管理部由以下人员组成:乙方推荐 同志担任主任, 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 同志担任副主任, 同志担任总干事;甲方推荐总策划师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1、拟定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筹集计划、使用方案和捐赠协议。
2、拟定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提出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项目设置和人事安排建议。
4、讨论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重大事宜,形成一致执行意见。
5、募集资金与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6、基金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全体志愿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尊重合作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在对外开展任何工作前,必须将该项工作的前期运行计划、组织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情况,提交给基金会审阅,经批准后方可运作实施。以基金会或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名义,对外的所有文字、图片及影像资料等,必须提交基金会办公室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发表。
第十六条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基金会与合作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预算由管理部门全体成员审核签字,经基金会审批并在财务部备案后,按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支付使用。
第十八条 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的使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由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共同签字支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十九条 基金会要求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除启动资金的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外,每个财务年度募集的资金数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如果完不成此项募集指标,在成立两年后基金会有权撤销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及时报基金会制定补充规则。
(本《专项基金管理规则》由管理部门全体成员签字,经基金会盖章后生效执行)
管理部全体成员签字:
基金会审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