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乙方:老铁之友(北京)文化工作室有限公司
为了弘扬铁道兵“艰苦奋斗、志在四方”的革命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公众受益和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双方决定共同发起设立“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并签署以下合作协议条款。
一、基金名称
中文名称: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铁道兵文化公益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英文名称:Chinese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of the railway corps Culture Fund
二、基金性质
专项基金是经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决定设立的专门用于铁道兵文化公益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定向基金,专项基金是基金会的内设机构。
三、办公地址
专项基金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机关文化活动中心605室(暂定)。
四、启动资金
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为贰佰万元整(人民币,下同)由乙方募集,其中的90%,用于专项基金的筹建工作和开展公益活动;另外的10%,作为基金会的社会文化发展基金。
五、基金募集
本专项基金为公募基金,募集范围为中国境内和境外。募集基金绝大部分用于专项基金开展的相关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基金会按照募集总额的10%留取社会文化发展基金, 90%全部用于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
六、基金使用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该专项基金的宗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任何理由挪作他用。该项基金用于以下公益活动。
1、开展铁道兵文化公益活动的探讨与研究;
2、支持建设铁道兵文化产业园;
3、支持铁道兵纪念馆、博物馆的展陈和文化交流;
4、资助“铁道兵之家”公益项目的建设;
5、支持铁道兵老战士企业、中国铁建所属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
6、资助拍摄铁道兵题材及中国铁建影视公益作品;
7、创办铁道兵文化及中国铁建文化公益论坛;
8、举办铁道兵老战士及中国铁建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交流公益活动;
9、创作、编辑、出版铁道兵题材及中国铁建文化图书和公益刊物;
10、支持铁道兵老战士及中国铁建养老事业;
11、专项基金办公经费及专职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
12、与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业务相关公益支出。
七、基金管理
1、专项基金设立在基金会名下,使用基金会捐赠帐户,由协议双方和捐赠方共同监督管理。
2、专项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收支由基金会财务部核算,专项基金管理部门聘用专职出纳,配合基金会财务部的核算工作。
3、专项基金采用预算管理办法,由专项基金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计划与使用方案。资金预算由该基金管理部门全体成员确认签字,经基金会审批后,按照资金使用的预算计划分批分期支付使用。财务最终审批权由乙方推荐的该项基金主任和甲方推荐的总监事负责。
4、在每笔捐赠款项到达基金会账户之日起的柒个工作日内,基金会财务部为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八、组织机构
1、专项基金设立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该专项基金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由以下人员组成。
管理部由以下人员组成:乙方推荐 同志担任主任, 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 同志担任副主任, 同志担任总干事;甲方推荐总策划师
2、专项基金设监事三名,由协议双方和捐赠方各派一人担任。
3、专项基金按照基金会的要求制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并严格按照执行。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为实现赔偿发生的所有费用。
十、基金终止
1、合作期满,专项基金自然终止。
2、专项基金设立后,持续两年未募集到资金的终止。
3、专项基金设立后,持续两年未开展公益活动的终止。
4、因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终止。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
十二、其它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作期间,协议双方各自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3、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叁年,合作到期后,如该基金运作良好,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可续签新的《公益合作协议书》。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启动资金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老铁之友(北京)文化工作室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点:北 京 地点:北 京